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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幼儿园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园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全面的、启蒙的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章  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在斜塘街道教育办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园所行政决策机制。每所幼儿园设立党支部,园长兼任支部书记,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六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章,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向教职工公布方案。幼儿园的人员核定:

1. 街道公办幼儿园教师每班为2名,保育员每班为1名,食堂工作人员按80名幼儿配备1名,幼儿园门卫保安人员按照每个办园点5名配备(按实际规模配备)。全体教职工待遇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2. 原则上独立建制幼儿园管理一至二所分园,根据幼儿园实际规模设置行政人员。总园规模九个班(含九个班)以上,设园长、副园长、助理各1名,报账员1名,保健老师2名;分园设副园长、助理各1名(按实际规模配备)、保健老师九班以上设2名,以此类推。各幼儿园园长由街道聘任,副园长和助理由街道教育办聘任。

3. 幼儿园在学期开学前将教职工人数和幼儿人数上报街道教育办核准后报街道财务资产办备案。新增教职员工必须经街道教育办格把关,通过相关招聘程序后方可录用。

第七条 为进一步激活斜塘幼教向均衡、高位、持续、和谐发展。在街道教育办的统一部署下,全街道幼儿园实施人才流动工程,建立“行政轮岗流动”和“教师柔性流动”机制。

1.“行政轮岗流动”:根据全街道幼儿园均衡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对园领导实行轮岗流动。园长由街道统筹安排,副园长、助理由街道教育办统筹安排。

2.“教师柔性流动”:由教师个人申报和幼儿园按需选择相结合,合理确定每年参与交流教师的对象、数量、比例,以双方幼儿园的需求流动到对方幼儿园工作。

3.享受待遇: 对流动的老师且工作绩效突出的人员,在选拔任用、业务进修、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编流动人员的工资,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由人事关系所在幼儿园负责,其他的由流动所到幼儿园负责。

4.工作职责:凡流动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履行流入幼儿园工作职责,日常管理以流入幼儿园为主负责,包括工作纪律、工作安排、学习培训、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等方面。

第八条 全面提高师资水平及优秀骨干教师奖励。根据苏园工[201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园长资格和岗位职责要求》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培训合格证书)、教师(教师证、学前教育专业证)、保健员、保育员、报账员(2012年后聘用的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格准入制度。并鼓励非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师进修提升,到2020年,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达9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80%以上。参照《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办法》标准给予优秀骨干教师奖励,享受与所获最高荣誉称号相应等级的月特殊岗位津贴。同时,根据苏教基[2008]39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行育婴师资格证制度。

第九条 幼儿园的共青团、工会等组织、要自觉当好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除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采取双向选择,实行聘任制。招聘人员需要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将通过初审、专业技能测试、面试(可增加笔试)和体检加以甄选,择优录用后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年薪制。待遇和学历、职称、专业化水平及工作实绩等挂钩。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录用:

1. 被其他幼儿园或关联单位解雇的。

2. 应聘时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或不实信息的。

3. 资料不全,无法办理录用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

4.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以及体检不合格者。

5. 正在审查、仲裁、诉讼期间的人员。

6. 其他不宜招聘录用的人员。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经甄选合格的,应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日期和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于15日内与新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在拿到劳动合同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或不送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应按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即刻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幼儿园应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管理和奖惩制度等,岗位培训应当有培训内容和考核记录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新员工均按法律规定执行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的应聘信息、资料。

2. 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

第十七条 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与终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员工工作能力、表现以及绩效考核情况调整员工的职务、工作岗位。员工应当按照约定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幼儿园应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月)考核和年度考核(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考核细则详见附件)。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奖励发放以及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的前三个月要进行续聘考核,若受聘人员想续聘,本人应提出续聘的书面申请,经幼儿园考评领导小组和街道教育办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决定是否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续聘)。如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不得年终奖。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规定的流程办理工作交接,向单位借用、领用的欠款或工作用品等均应如数归还。逾期不归还,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人员年龄原则上女不超过50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考勤制度。由专人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建立考勤档案。园长向街道教育办请假,其它人员向园领导请假。

(一)病假:请销假需提供医院病假条、病历卡和发票。

1. 基本工资:病假基本工资扣20元/天。

2. 奖金:病假扣基本奖金50元/天。当月累计病假7-15天以内(或跨月累计),当月基本奖金按80%计算, 累计病假1月以内,当月基本奖金按60%计算。累计病假1月(或跨月累计),当月基本奖金按50%计算。一学期连续病假3个月(或累计),不得基本奖金。

3. 请假时间的计算,请假中间如遇节假日,连续病假不超过7天(含7天),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超过7天的,应连续计算在请假天数内。

4. 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满一个月、需在期终前复工者,必须提前一周复工(视特殊情况,酌情考虑),可享受暑、寒假待遇。如需继续病休,暑、寒假视作连续病假计算。

5. 如传染病等一些特殊长病假的销假必须要持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及各种化验合格材料。

(二)事假:请销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园领导审核批准。

1. 基本工资:事假扣基本工资100元/天,连续事假3天以上需领导班子集体审核批准。

2. 奖金:事假扣奖金200元/天。当月累计事假超过7天以上(不含7天),不得当月基本奖金。

3. 请假时间的计算,请假中间如遇节假日,连续事假不超过7天(含7天),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超过7天的,应连续计算在请假天数内。

(三)婚假:请销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按2016年江苏新规,适龄人员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13天婚假,取消晚婚假。若因幼儿园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上班的,可分两次休完婚假(在一学年内)。

(四)丧假:请销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凡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三天丧假(从死亡之日算起);如需赴外地奔丧者,视路途遥远情况,酌情准假(超过三天的视同事假处理)。

(五)孕产假等:请销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并提供医院证明。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婚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顺产享受128天产假,难产和双胞胎享受143天产假,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丈夫护理假15天(以上规定均包括节假日、寒暑假)。

2. 哺乳假从女性生产后至孩子满周岁,每天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利用空班时间哺乳,时间段个人可与幼儿园商定)。

3.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自手术之日算起,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①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②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③妊娠不满2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0天;妊娠 2-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妊娠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42天(以上规定均包括节假日、寒暑假)。

4. 已婚妇女未育者意外流产,享受相应流产假。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教师、厨师每月预发工资的出勤奖视实际出勤情况发放:病假1天得180元、病假2天得160元,病假3天得140元,以此类推,病假5天以上不得全勤奖;事假1天得150元、事假2天得100元,事假3天得50元,事假3天以上不得全勤奖。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未经园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若擅自离岗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私自不上班者,做旷工处理。旷工扣基本工资300元/天、扣奖金500元/天,累计旷工达3天,不得当月基本奖金。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等累计满3次,作半天事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满3天以上,病假累计满5天以上,个人不能参加各项先进评比。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自己孩子学校(幼儿园)举办的家长会、开放日、家庭教育报告会等活动,一学期一次,教职工需凭通知书提前向园长请假,并要自行调好课或工作,超过的次数纳入请事假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五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如出现以上情况,则个人不能参加各项先进评比并纳入考核酌情扣分。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确实,幼儿园可以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达3日(含)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旷工达5天(含)以上者。

2.冒名顶替、伪造、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或其他各类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证书、证明等)。

3.不胜任工作岗位、不执行劳动合同约定、不服从领导安排及合理岗位调动,经单位3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对同事、领导谩骂、暴力威胁,或进行人身攻击,侮辱的,经单位3次教育帮助仍不改正者。

5.欺诈、诬告、诽谤、陷害上司或其他员工,损害单位或他人形象、声誉的,经单位3次教育帮助仍不改正者。

6.张贴、散发、传播具有煽动性文字或图片等,损害单位或他人形象,或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经单位3次教育帮助仍不改正者。

7.损害单位利益或单位物品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或违章违规操作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隐瞒或包庇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或过错过失,没有主动及时汇报的。

10.盗窃或以不正当手段占用单位、他人财物的。

11. 在其他单位私自兼职,影响工作,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12.在单位内外打架斗殴、或聚众滋事者。

1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未婚先孕者。

14.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恶意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15. 公安、司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追究刑事责任者。

16. 其他过错、过失,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街道教育办同意后予以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作为街道主办的幼儿园,首先保证地段孩子,在解决地段孩子入园的情况下,还要向社会开放,对外地人员的子女一视同仁。

第三十三条  幼儿入园前,按照市妇保所规定进行健康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三十四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不公平的评价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

2. 参与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3. 享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2.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4. 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三十六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等,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橱窗、板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家园联系,经常向家长开放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的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九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四十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1.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2.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四十二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1.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2.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3.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体师生应努力创建健康、童趣、向上、文明高雅、催人奋进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七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各类演练,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校园封闭式管理、接送、食品和药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近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保证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注意幼儿动静配合,不要过度疲劳。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幼儿入园前要进行入园体检,体检率100%,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返回时须重新体检。每年进行一次“六一”体检,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年进行视力筛查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严禁使用转基因油。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五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能力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应予以特殊照顾。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这目的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收支两条线合理使用,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按照街道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街道教育办审核,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规定:

1.接受资金、实物捐助程序:单位、个人向幼儿园提出捐助意向,需填写自愿捐助证明;幼儿园在接受捐赠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教育办呈报,经同意后方可接受捐赠。资金到账、实物到位后,幼儿园需填写《接受捐赠登记表》报街道教育办备案。并对捐助情况及时在幼儿园网站公示。

2.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所捐助的资金一律进入财政专户,及时给捐助单位(个人)开具发票,由街道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做到申请使用、合理使用。捐助资金的使用除捐款人指定用途外,可以用于救助贫困幼儿上学、幼儿园建设或其它教育事业。凡接受捐助人员,由本人写出申请,加盖社区、或街道居委会、幼儿园公章后上报街道教育办审核、登记备案后,视困难情况进行解决,避免重复接受捐赠。

3. 实物的管理与使用:所捐助的实物必须计入固定资产范围,按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入帐与使用。

4. 幼儿园不得擅自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捐赠行为不得与招生、入园挂钩。每半年向街道教育办汇总上报捐助情况,实行零报告。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应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按照街道资产管理统一规定管理使用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清点,并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定期对园舍、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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